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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诉讼151:保险条款有歧义—二级高血压的定义
发布日期:2025-07-21 00:24    点击次数:95

此案例中存在的漏洞,基本上已经被堵上了,但是大家可以关注的背后法律规定。

情况介绍:

2019年4月,A某在某金融平台投保**百万医疗险,保险健康询问事项:目前或过往是否患有“2级以上高血压(收缩压大于160mmHg,舒张压大于100mmHg)”,肖某选“否”

2019年11月,A某因冠心病住院治疗,病历记载其自述“有10年高血压史,最高血压150/110mmHg,现服用奥美沙坦治疗”。

2020年5月,申请理赔,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2级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。

A某认为自己的最高血压150/110mmHg,高压150低于保险要求的160,符合保险要求;保险公司认为A某的低压是110,高于保险要求的100,所以不符合保险的要求。

焦点在于“收缩压>160mmHg,舒张压>100mmHg”,高压和低压是“且”还是“或”关系。

A某认为是“且”的关系,需要同时满足两个值才需要告知;而保险公司认为是“或”的关系,两个数值满足一个就需要告知

注:现在大部分医疗险都约定的比较明确,两个数值之间是或的关系,A某此时是不符合保险要求的。案例中的保险,应该是产品设计不严谨导致的。

现在A某把保险公司起诉了,要求赔付19461元,并进行三倍赔偿。

法院观点:

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,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,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,保险人负举证责任。

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,保险人与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格式条款存在争议的,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,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,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。

保险公司健康问询中的条款“收缩压大于160mmHg,舒张压大于100mmHg”如下两种理解:

收缩压大于160mmHg且舒张压大于100mmHg、收缩压大于160mmHg或舒张压大于100mmHg

二级高血压的理解具有很强的专业性,如果保险公司不明确说明“收缩压大于160mmHg”与“舒张压大于100mmHg”之间是“或”还是“且”的关系,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很容易迷惑。

所以保险公司的健康问询应当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,此处“2级以上高血压”应理解为收缩压大于160mmHg且舒张压大于100mmHg的情形。(同时并没有证据显示A某在投保时存在同时都大于160/100的记录)

至于A某要求的保险公司要求进行三倍赔偿,但是提交的证明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,所以没有支持。(这个地方,笔者我目前从未见过支持的)

一审法院判决,保险公司需要赔偿19461元,不支持三倍赔偿。

后A某和保险公司均表示不服,上诉;二审北京金融法院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

我的话

一开始就说了,这个高压和低压之间究竟是且还是或的漏洞,目前基本上都被堵上了,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那里,都被明确告知是或的关系。

这个案例的价值在于背后所体现出的态度

当条款按照通常理解出现两种解释的时候,应该采用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,目前很多保险公司中存在的漏洞如下:脊柱类疾病(是否可以包含腰椎)、高血压并发症/糖尿病并发症(什么是它们的并发症)、甲状腺/乳腺疾病(是否结节/增生/囊肿等)……

医疗险吧,牵涉到人的身体,存在大量的情况,是无法被穷尽的

大家把握住一个原则,尽量选择有被明确定义的产品,但是当不小心选到不明确的产品时,要懂得利用这些规则维护自己的权益。

这个我个人觉得,也是在促进保险行业正常有序地发展,避免保险公司随意地扩大消费者的义务告知范围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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